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教函〔2023〕1299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军队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决定开展陕西省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陕西省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涵盖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二、申请主体要求
      (一)个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和实践过程,作出主要贡献。
      (二)单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安排人员主持方案设计、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条件保障。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由成果主持单位或成果主持个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三、奖项设置与申报限额
      (一)奖项设置
      陕西省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拟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3个等级。设奖总数350项,其中本科院校奖项总数296项(含本科教学成果奖216项、研究生教学成果奖80项),高职教学成果奖总数54项。特等奖比例15%左右,一等奖比例25%左右。
      (二)申报限额
      实行限额申报,对上一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高校予以倾斜,具体限额见附件1。
      本科、高职教学成果奖:现任学校领导(包括校长助理)牵头成果的推荐数量,严格控制在学校申报限额的20%以内(推荐数量不足5项的,每校可申报1项),此类成果获奖数也将不超过本科教学成果奖获奖数的20%。成果主持人须直接组织并牵头推进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发挥主要作用,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作为成果主持人。
      研究生教学成果奖:现任学校领导(包括校长助理,以申报时间为准)牵头成果的推荐数量,严格控制在学校申报限额的20%以内(推荐数量不足5项的,每校可申报1项)。成果主持人须直接组织并牵头推进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发挥主要作用,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作为成果主持人。
      四、评审工作
      (一)评审原则
      1.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着重考察成果的实践性、创新性、导向性和示范性。
      2.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的原则。兼顾不同地域、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成果。
      3.向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优先奖励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以及在创新创业教育、协同育人、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等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4.优先考虑服务国家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高素质人才培养的教学成果。
      (二)评审流程
      教学成果奖励评审流程分为评前评后公示、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
      评审工作开始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10日;评审工作结束后,获奖结果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10日。
      (三)评审组织
      成立陕西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按奖项类别,分别设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五、具体安排
      详见陕西省2023年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见附件2、3、4)。
      联系人及电话:
      马飞跃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029-88668917
      成鹏  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029-88668827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31日

(来源:省教育厅网站)


附件     1.陕西省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分配限额一览表.docx
2.陕西省2023年本科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docx
3.陕西省2023年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docx
4.陕西省2023年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docx
5.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鉴定书.docx
6.学校联系人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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